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達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
因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應先經法
院調解,而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應繳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