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5號
原 告 國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鍊
原告與被告廣信輪胎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