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李筱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李筱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8日起至124年11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筱梅於94年11月11日分別向華僑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借用2,000,000元、4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11月11日止,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若相對人對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李筱梅為第三人 許佑詩 向聲請人借貸之保證人,而第三人許佑詩自96年4月起即逾期未繳本息,該債權並經本院核發96年度促字第56221號支付命令,嗣聲請人執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後,不足額為2,924,960元,並獲發本院96年度執字第91656號債權憑證。是相對人房屋貸款,依上開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1,760,76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影本2件、本院96年度執字第91656號債權憑證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還款明細表等為證。
㈢又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合併許可,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基準日為96年12月1日,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0月11日函復同意。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2,880,000元,不及於相對人李筱梅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併予敍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3│建│2400.00│80000分之342│└──┴───┴────┴───┴──┴─┴────┴──────┘┌────────────────────────────────────┐│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2│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2層樓房│81│81│平│鋼筋│6.│平│全│││95│慶平路507之2│平區金華│鋼筋混凝│.9│.9│方│混凝│96│方│││││號10樓之2│段63地號│土造│1│1│公│土造││公││││││││││尺│││尺│部│├──┴─┴──────┴────┴────┴─┴─┴─┴──┴─┴─┴─┤│共有部分:金華段5403建號,權利範圍80000分之469││共有部分:金華段5404建號,權利範圍80000分之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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