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黃儒盛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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