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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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711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秉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秉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68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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