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湘瑜 相對人 周羿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陳靜萍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124年12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陳靜萍於①94年12月13日②98年12月14日向聲請
人借用①2,700,000元②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4年12月13日②101年12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陳靜萍自①100年12月13日②100年9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507,809元②263,61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陳靜萍已於100年1月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周羿廷,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2件、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㈢原抵押權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31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核准。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647│建│6692.00│10000分之30│└──┴───┴────┴────┴──┴─┴────┴──────┘┌──────────────────────────────────────┐│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4│台南市東區崇│台南市東│12層樓房│89│89│平│鋼筋│11│平│全部│││63│德二十五街12│區竹篙厝│鋼筋混凝│.0│.0│方│混凝│.7│方││││1│號4樓│段3647地│土構造│1│1│公│土構│5│公││││││號││││尺│造││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247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247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含停車位編號20,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2477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