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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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請人 楊絢如 (即 朱金獅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向發行公司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之聲請而於113年12月12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604369-3

股票

1

17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658756-6

股票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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