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訴字第395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5058號),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及摻有海洛因之煙蒂壹支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及摻有海洛因之煙蒂壹支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甫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釋放,甲○○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甫於九十五年六月八日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及戒絕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在其友人位於臺中縣○○鄉○○路○○○號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後使用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並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上開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燃燒出現煙霧再以鼻吸入體內之施用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殘渣袋一只及摻有海洛因之煙蒂一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黃珮華法官黃炫中上開筆錄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