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國元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八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八八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六九ND─0一九0二九─九│││壹仟││├─┼───────────────┼──────────────┼────┼───┼────┼───┤│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四0二二六三─一│││貳佰││├─┼───────────────┼──────────────┼────┼───┼────┼───┤│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四三六0八五─0│││壹佰伍拾││││││││陸││├─┼───────────────┼──────────────┼────┼───┼────┼───┤│4│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四九四四0八─二│││壹佰叁拾││││││││伍││├─┼───────────────┼──────────────┼────┼───┼────┼───┤│5│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五八二六五二─0│││壹佰肆拾││││││││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