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 陳銀霖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 律師
林育丞 律師被告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 律師複代理人 何彥勳 律師
趙浩程 律師被告淯司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複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彥勳律師、趙浩程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