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一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一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年十月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復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