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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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101號

原告 李侑珍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 律師

被告 陳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頁),又本件侵權行為地為雲林縣古坑鄉,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影本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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