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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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
上訴人 包恒榮
包旻玉 (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
包智仁 (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
包智升 (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
上訴人 包春榕
被上訴人 龔文玲
柯懷弼 (柯英樞之承受訴訟人)
柯迪凱 (柯英樞之承受訴訟人)
楊 黃愛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鴻濤
被上訴人 黃愛順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被上訴人臺灣產業拓殖株式會社
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因上訴人包春桂、被上訴人柯英樞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靜妹、包智仁、包智升、包旻玉為上訴人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古新盈、柯懷弼、柯迪凱為被上訴人柯英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包春桂、被上訴人柯英樞在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判決前,分別於民國000年0月0日、000年00月00日死亡,包春桂之繼承人為吳靜妹、包智仁、包旻玉、包智升,柯英樞之繼承人為古新盈、柯懷弼、柯迪凱,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憑,業據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
法官高榮宏
法官藍雅清
法官蔡孟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