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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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

上訴人 包恒榮

包梅英

吳靜妹包春桂 之承受訴訟人)

包旻玉 (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

包智仁 (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

包智升 (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

上訴人 包春榕

被上訴人 龔文玲

顏昌榮

黃愛鈴

黃培文

柯鉅墴

柯文榮

柯界君

古新盈柯英樞 之承受訴訟人)

柯懷弼 (柯英樞之承受訴訟人)

柯迪凱 (柯英樞之承受訴訟人)

范振泰

范振昌

范育瑄

范彥為

范哲明

范家賢

范雀屏

范澤祥

范睿荃

范敏良

范嘉和

黃愛娟

柯淑卿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鴻濤

被上訴人 黃愛順

黃愛琴

黃愛善

黃耀民

黃宜利

陳芳珠

柯煌村

彭雅雪

柯献茂

劉奕揚

劉奕恒

吳民雄

吳政雄

范誠賢

楊斯勝

盧瑞環

劉學演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被上訴人臺灣產業拓殖株式會社

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魏憶龍 律師即 黃培元 之遺產管理人

林梁雪鳳

任根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因上訴人包春桂、被上訴人柯英樞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靜妹、包智仁、包智升、包旻玉為上訴人包春桂之承受訴訟人;古新盈、柯懷弼、柯迪凱為被上訴人柯英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包春桂、被上訴人柯英樞在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判決前,分別於民國000年0月0日、000年00月00日死亡,包春桂之繼承人為吳靜妹、包智仁、包旻玉、包智升,柯英樞之繼承人為古新盈、柯懷弼、柯迪凱,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憑,業據其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

法官高榮宏

法官藍雅清

法官蔡孟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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