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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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號
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字25201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此於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25201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金額以本金1,543,356元加計至聲請人聲請前一日(114年7月28日)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共計3,488,281元(計算式如附表)。是依前揭說明,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 玆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金額(新臺幣)
1
利息
1,543,356元
105年3月12日
114年7月28日
(9+139/365)
8.75%
1,266,820.43元
2
違約金
1,543,356元
89年6月20日
114年7月28日
(25+39/365)
1.75%
678,104.11元
金額總計:1,543,356元+1,266,820.43元+678,104.11元=3,488,2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