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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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丙○○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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