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十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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