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醫療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三號
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吳憲明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土城市○○街○○號二樓
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弄二八之二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乙方位於甲方各分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一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麗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B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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