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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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0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徐亦祿選任辯護人林傳哲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育祥 選任辯護人 陳怡君 律師
鄭宇航 律師 盧健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蘇秉健 選任辯護人 陳信憲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凱 選任辯護人 呂理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輔增 選任辯護人 陳冠智 律師
廖克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呂文凱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亦祿、蕭育祥、蘇秉健、陳銘凱、蕭輔增、呂文凱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徐亦祿、蕭育祥、蘇秉健、陳銘凱、蕭輔增、呂文凱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茲上開羈押期間3個月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等後,認被告等涉犯殺人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又除被告呂文凱外,其他被告均否認殺人犯行,而其等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等分別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13年、13年、14年、12年及15年,衡諸被告等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有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等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等於本案行為後,逕行逃離現場,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本院審酌全案情節,為確保對被告等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認被告等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確保程序之進行,洵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徐亦祿、蕭育祥、蘇秉健、陳銘凱、蕭輔增、呂文凱均應自108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鍾雅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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