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韓謹 亦被告 吳征徽
林華彥 吳至勝
賴彥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征徽、林華彥、吳至勝、賴彥佑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韓謹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原告對被告 許心怡 、 李柔嫻 、 呂亭儀 、 張哲瑋 、 王浩雨 、 傅榆藺 、 許哲維 、 莊正威 、 李彥融 、 陳穆寬 、 呂皇樺 、 陳儒剛 、 汪明耀 、 李登瀚 、 黃瑞君 、 陳禹融 、 蔡佳霖 、 陳姵錡 、 楊世勇 、 繆以浩 、 張皓誠 、 曹文彥 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等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許心怡、李柔嫻、呂亭儀、張哲瑋、王浩雨、傅榆藺、許哲維、莊正威、李彥融、陳穆寬、呂皇樺、陳儒剛、汪明耀、李登瀚、黃瑞君、陳禹融、蔡佳霖、陳姵錡、楊世勇、繆以浩、張皓誠、曹文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