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68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廖偉翔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111年度聲字第2708號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8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抗告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則檢察官聲請併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復審核抗告人所犯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原審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0年6月23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曾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另犯如附表編號18至24所示之罪,亦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刑,即應受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所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25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5月),亦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及如附表編號18至24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是原審法院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及抗告人所犯各案件之具體情狀、抗告人表示要照顧即將出生之子女,希望從輕定刑等語等語(參定刑聲請切結書),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敘明附表編號1至17、25所示之刑雖有併科罰金,然因如附表編號18至24所示之刑並無罰金刑,故就罰金刑部分自無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洗錢防制法與詐欺罪,且各該犯罪時間密接、手段近似,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且俱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顯然有別,而抗告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另審酌除少數被害人外,大部分被害人損失尚非鉅大,各次犯罪獲利不多(或甚至無犯罪所得),是抗告人所犯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俾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未詳酌上情,並具體剖析說明其裁量之理由,而僅係機械性地就上開內部性界限為之酌減,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難謂妥適,併有理由欠備之違法;敬請鈞院鑒察,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倘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原審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且原審法院確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而其所定應執行刑係在附表所示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13年5月以下(有期徒刑2月3罪、3月9罪、4月3罪、5月2罪、6月1罪、1年1罪、1年1月1罪、1年2月1罪、1年3月3罪、1年4月1罪;共25罪),復未逾附表各編號前所定之應執行刑期之總和(即附表編號1至17所示17罪,前此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編號18至24所示7罪,前此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剩餘編號25之刑期有期徒刑4月,合計為有期徒刑4年),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符合不利益變更禁止暨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要求,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不相違背,難認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復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當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
㈡本院綜衡卷存事證及抗告人所犯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
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兼衡抗告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等一切情狀;且觀諸附表各罪前此所定應執行刑均已達大幅減輕之效果,原裁定復予適當酌減,顯已給予抗告人相當之恤刑利益,寬減幅度亦屬妥適,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徒執其所犯重複性高、侵害法益及罪質相似,且被害人損失尚非鉅大、抗告人獲利甚少,請求本院重新酌定較輕之定刑,以符公平、比例原則云云,於法無據,自無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以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稱「新北地院」)編號1234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9年6月22至24日109年6月23日109年6月23至24日109年6月23至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066、1067、1068、175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8、11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900、4678、642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066、1067、1068、175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8、11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900、4678、642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066、1067、1068、175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8、11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900、4678、642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066、1067、1068、175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8、11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900、4678、64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判決日期110/04/30110/04/30110/04/30110/04/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23110/06/23110/06/23110/06/23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73號編號1至17之罪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22萬元確定編號5678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3千元犯罪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066、1067、1068、175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8、11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900、4678、642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066、1067、1068、175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8、11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900、4678、642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1066、1067、1068、175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18、11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900、4678、6429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14號判決日期110/04/30110/04/30110/04/30110/11/1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23110/06/23110/06/23110/12/21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7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9號編號1至17之罪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22萬元確定編號9101112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6月23至24日109年6月23日109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86、6674、7391、7393、8764、14722、1904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86、6674、7391、7393、8764、14722、1904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86、6674、7391、7393、8764、14722、1904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86、6674、7391、7393、8764、14722、190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判決日期110/10/21110/10/21110/10/21110/10/2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2/01110/12/01110/12/01110/12/01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7號編號1至17之罪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22萬元確定編號13141516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86、6674、7391、7393、8764、14722、1904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86、6674、7391、7393、8764、14722、1904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86、6674、7391、7393、8764、14722、1904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03、194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判決日期110/10/21110/10/21110/10/21110/12/09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8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2/01110/12/01110/12/01111/01/27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60號編號1至17之罪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22萬元確定編號17181920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3至24日109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03、19404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543號、110年度偵字第22769、25116、26245、4026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543號、110年度偵字第22769、25116、26245、4026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543號、110年度偵字第22769、25116、26245、402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日期110/12/09111/04/26111/04/26111/04/2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27111/06/01111/06/01111/06/01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60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51號編號1至17之罪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3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22萬元確定編號18至24之罪經新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21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6月23至24日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543號、110年度偵字第22769、25116、26245、4026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543號、110年度偵字第22769、25116、26245、4026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543號、110年度偵字第22769、25116、26245、4026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543號、110年度偵字第22769、25116、26245、402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日期111/04/26111/04/26111/04/26111/04/2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6/01111/06/01111/06/01111/06/01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51號編號18至24之罪經新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25罪名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9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43號判決日期111/05/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7/13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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