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75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七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五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有線視訊寬頻網│台灣省合作金庫仁愛│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壹萬柒仟壹佰捌拾│EQ七九三八一八││││路發展協進會│支庫││壹元│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