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佳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佳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佳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佳琪因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5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犯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1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8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9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㈡又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90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4月,判決時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4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上開㈠、㈡罪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7年7月11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5月2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3月21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715
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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