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貴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減字第21號),裁定如下:
主文莊貴祿犯附表所示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禠奪公權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莊貴祿於附表所列日期觸犯附表各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如附表。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審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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