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林佳瑩
林育懷 連麗莉 被告 葉建祥
張雅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易字第57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