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8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沈丘子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96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沈丘子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74號以程序駁回之刑事判決影本),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此程序上之瑕疵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