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A女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 律師被告 盧德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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