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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