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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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
被移送人 陳朝正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度
沙秩字第19號裁定裁處罰鍰壹仟伍佰元,於100年5月13日確定,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朝正易處拘留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朝正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等為
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1,500元,本院認以900元折算1日為適當,不滿1日之零數不
計,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1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