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927號
原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訴訟代理人 羅雪玉
林鴻霖
被 告 王世名 即吉品軒茶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27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就本院
民國100年3月3日100年度司執四字第2996號執行命令送達被
告當時(即民國100年1月13日),訴外人 王世奇 對於被告之營
利所得債權數額詳為主張。另就王世奇民國98年度綜合所得稅扣
繳憑單給付總額新台幣101,232元係如何計算得來加以說明,暨
提出證據供核。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