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人方
送達代收人  吳盈盈
相 對 人 順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竹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前起訴請求順振機械有限公司給付工資
事件,本應繳納裁判費用,但因聲請人生活困頓,復有未成
年子女尚待扶養,且經台中市政府西屯區公所核定為低收入
戶領取補助,爰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用。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107前段、第109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
實,業據提出台中市政府西屯區公所函文附卷可證,自堪信
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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