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7號原 告 黃玉純 訴訟代理人 陳正元 被 告 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