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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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7號
原   告  黃玉純
訴訟代理人  陳正元
被   告  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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