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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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曾慶忠
原告與被告 蘇永欽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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