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莉生
相 對 人 李明生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清寒證明、財產
查詢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抗告理由及書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