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85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三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玖萬柒仟伍佰元│0000000│││││莊分行│││││├─┼─────────┼─────────┼───────────┼────────┼────────┼──┤│2│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壹拾壹萬伍仟元│0000000│││││莊分行│││││├─┼─────────┼─────────┼───────────┼────────┼────────┼──┤│3│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壹拾壹萬叁仟柒佰│0000000│││││莊分行││元│││├─┼─────────┼─────────┼───────────┼────────┼────────┼──┤│4│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壹拾壹萬陸仟元│0000000│││││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