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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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六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先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中旬某日凌晨三時許,在台中市○○路○○路口見DT─五八六九號自用小客車引擎未熄火,車上無人,被告甲○○遂乘機竊取該車使用(經查該車為被害人 邱健東 所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晚上八時許,在台北縣林口鄉下福村九號前失竊),並將車牌卸下丟棄;又連續於十二月中旬某日在台中市○○路竊取永益不銹鋼商行所有之SO─二一六二車牌,懸掛於上開車輛使用。被告甲○○另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五時許,在台中市○○路旁拾獲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八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之侵占入己,無故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八顆,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晚上八時廿分許,被告甲○○駕該車在台中市○○街大弘三街口為警查獲,並起出DT─五八六九號自用小客車、SO─二一六二號車牌,扣得手槍子彈八顆、海洛因七包、吸食器一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份另案聲請本院裁定交付觀察勒戒)。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等之罪嫌。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死亡,此經被告甲○○之父 林樹森 陳述明確在卷,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號)審理部分,已因本件被告甲○○死亡,經判處公訴不受理而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該署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崇道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