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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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七三號
聲請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昌邦 送達代收人 李逸川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捌元,相對人乙○○並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參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五分之一,並由相對人二人連帶負擔五分之三。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麗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F0~T40附表:
┌─────────────┬─────────────┬──────────┐│一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捌拾元││├─────────────┼─────────────┼──────────┤│第一審程序費用│壹仟陸佰捌拾元││├─────────────┼─────────────┼──────────┤│以上小計│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元││├─────────────┼─────────────┼──────────┤│相對人乙○○單獨負擔金額│貳仟參佰伍拾貳元│其應負擔比例為五分之││││一│├─────────────┼─────────────┼──────────┤│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以上共計│壹萬壹仟捌佰陸拾貳元││├─────────────┼─────────────┼──────────┤│相對人二人連帶負擔金額│柒仟壹佰伍拾捌元│其二人應連帶負擔比例││││為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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