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1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壢簡字第17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6歲
八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核退偵字第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代理人 羅仕明 之指訴。3、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及催收紀錄各乙份在卷可稽。
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