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苗小字第1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捌拾元,及其中陸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振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