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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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二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經本院傳喚、拘提均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台中縣、市拘提事項簡復表在卷可按,則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