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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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8號
原 告 黃淑華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周三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雲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件
,並備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