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林言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1
月5日臺北市信分秩字第10030179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言真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11月15日。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附近旅社。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姦淫,代價新臺
幣8,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證人 游鈞弼 於警詢之證述。
㈢通訊監察錄音譯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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