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廖志鵬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垕君 律師
被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
陳政選
複 代理人 王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2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本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