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勞小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廖志鵬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垕君 律師
被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
       陳政選
複 代理人  王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2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本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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