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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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2號
原 告 吳金德
訴訟代理人 胡詩涵
吳尚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丁瑞超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975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