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2號
原   告  吳金德
訴訟代理人  胡詩涵
      吳尚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丁瑞超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975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