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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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93號
原   告 周子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洵城建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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