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80號
原 告 吳宜錚
訴訟代理人 鄭立誠
鄭立翰
張育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
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