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85號
原 告 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宇尊爵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惟查本件
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原告僅繳納2,540
元,尚欠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