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即被告 葉大有 指定辯護人 鄭聯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謂應審酌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第16條之人身自由保障意旨,即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且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或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始得羈押。又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2號發回意旨中闡明:抗告人是否具有逃亡之虞,相當理由仍應釋明,非謂遭判重刑,即得繼續羈押之原因等語。被告葉大有擁有於96年2月自購於內湖之房產,且一直與母親同住,擁有良好家庭關係,及投保之保險已繳20萬元保費,並有正當工作與社會良好關係,另被告於96年間患有椎間盤脫出、不良於行,又被告從無任何出入國境紀錄,亦未被通緝或逃亡之紀錄等具體事證,足認被告並無逃亡之虞,且被告願以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如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向法院、派出所報到)替代羈押,並遵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司法院釋字第665號理由書參照)。復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14條之規定,法院決定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之羈押事由,有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無同法第114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是縱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犯罪嫌疑重大,且無第114條之情形外,如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符合羈押被告之要件(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葉大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5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四次延長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㈡又被告業因本件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2月17日各判
處有期徒刑10年,並定應執行刑16年之重刑,衡諸被告既已受上述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被告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且本件羈押之原因,亦不因被告同意具保及限制住居而消滅,復查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事由,自不足採為被告應予停止羈押之依據,或其他法定撤銷羈押之事由。另衡諸被告之涉案情節,所涉攜帶兇器強盜犯行,漠視人身自由,動輒持械強取他人財物,對社會治安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本件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四、綜上,本件原羈押事因既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且所為之羈押強制處分亦與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揭示意旨相符。至於聲請狀所指被告有固定住居所、社會關係良好等之其他事由,均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自無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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