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辛○○
己○○庚○○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壬○被上訴人戊○○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六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