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二)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8號
上訴人己○○
丁○○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中全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國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淑惠 訴訟代理人蘇程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富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河濱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4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邱森樟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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