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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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豐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六月八日、八月八日、十月八日、十二月八日及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四月八日、六月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羈押期間屆至,經本院合議庭訊問被告後,認為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映佐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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